《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在我国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从轻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从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处罚成本。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免相济的使用方式,更容易使人们改过自新。其次,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能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案件中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减刑处理。来维护我国的正常社会秩序的运转,对我国的社会健康发展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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