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业务员销售合同的违约金标准
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违约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违约是可以要求违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这三种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二)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四)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以及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这三个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之后,守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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