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条文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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