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可享受大病门诊补助的病种有:
(1)、参保人员发生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
(3)、恶性肿瘤放化疗费
(4)、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2、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800元/年;
3、报销限额: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同时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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