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低保人员除外)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校医院(校门诊部、校卫生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0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并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不再单独设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当年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到300元,具体支付办法仍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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