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包责任”,是否就可以将门前空地设为私用?对此,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将担负起一定范围的市容环境责任,承担一定的城市管理任务。
‘一包’门前市容整洁;‘二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积雪,无污迹,无渣土等;‘三包’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而没有明文规定,门前空地使用权归商家自己所有。而对于商铺门前的空地,则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若属市政用地,则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若属于小区的公共用地,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店铺门前的道路,市政道路,应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的车辆越来越多,但车辆不可以束之高阁,总要找个停车的“地”,在公共停车场地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一些道路边、人行道,便渐成了人们选择的停车“地”,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则是违规的。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若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则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临时停放。”此外,路边店铺的店主在门口设置障碍影响交通也属于不妥行为。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属违规;店主在门口设置障碍,也不该。但在现实的城市管理中,车主们明知道路上不准乱停乱放,但仍冒着被贴罚单的危险而为之;而一些店铺门前的空地仍被私占着。将公共资源统筹管理起来,用标线规划出一些停车位,多停放几部车辆,即使不能较好地减少一些路边乱停放现象,能把公共资源管理起来,拒绝私设乱占,即能提升一些店铺业主的公共意识,也能较好地维护道路两旁秩序,提高城市文明规范形象。
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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