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还有表决权吗
时间:2023-02-28 21:31:16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表决权。所谓的股东并未向公司出资,或出资后又全部抽逃出资,则也就丧失了行使股东权利的实质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此处的出资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立法的不明确导致了实务的分歧,并直接影响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才规定在履行一定程序(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后,公司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股东资格解除后,被除名的股东也无法继续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经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通过即可。

三、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公司成立须以设立为前提,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签订出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事务。

(二)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等等。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发给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或者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财务监督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经营监督权等等。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种情形下股东表决权的禁行义务;不的滥用股东权的义务等等。

(三)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是指未交付货币、实物及未转移财产所有权,骗取或者与代收股权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出具名不符实的收款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验资证明等文件,用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四)抽逃出资所谓偷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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