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建外SOHO业委会换届选举引来名誉权纠纷
近日,因建外SOHO东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引发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被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业委会主任韩某以被告胡某、韩某诽谤、侮辱原告人格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十万元精神赔偿。东城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自2005年起,原告先后担任建外SOHO商会会长、建外SOHO东区党支部书记等社会公职。2006年2月,原告被选举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东区业委会主任,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使得建外SOHO东区被联合国和中国世卫组织评为首批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安全社区。2009年1月,在建外SOHO东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过程中,二被告为达到当选业委会主任及委员的目的,以维权小组的名义通过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网络博客等多种途径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原告人格,破坏原告名誉。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剧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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