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井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二、怎么理解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规定
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要分别决定,不能合并裁决。所谓分别裁决,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种一种地分别进行裁决,有几种违法行为就做几个裁决书。分别裁决有利于分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明确责任,为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方便。
2、可以合并执行的处罚种类。合并执行,体现了违法行为和处罚相当的原则,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适合合并执行。首先,不同种类的处罚就不适合合并执行,例如,罚款与拘留就无法合并执行。其次,两个警告也无法合并执行。适用于合并执行的处罚种类仅仅限于罚款、行政拘留处罚。处两个以上罚款的,按数额相加执行;处两个以上拘留的按天数相加执行;一人既有拘留又有罚款的应分别执行。
3、关于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合并执行后,拘留天数和罚款数额没有上限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罚款的合并执行最高数额仍然没有限制,但是对行政拘留处罚设定了20日的最高期限限制。设定拘留合并执行最高期限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不宜过长;(2)执法实践证明,拘留期限过长并不能起到惩处和改造违法行为人的预期效果;
(3)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是比照刑罚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比例而确定的。《刑法》规定的最高有期徒刑是15年,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年。
三、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划分
1、警告。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
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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