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扣押职工档案、户口等问题救济方式
时间:2023-06-10 08:54:46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很多企业,在职工按照法定的程序或者其它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后,故意扣押职工的档案关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很多高校的毕业生,在毕业生转换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合同关系时,不办理转移档案和户口手续,以此为手段来要挟职工。

那么首先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采取这种方式,是不明智的,这种企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不从自身的制度,自身的文化来留住人,而通过这种扣押档案的方式,往往显示出了企业自身的无奈与无能。

其次,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那么在1992年我国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中就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可见无论什么原因只要解除了劳动合同,档案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无条件转移,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再次,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否定性后果,并不是特别明确,所以很多时候导致了劳动者预告无门和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实际上造成这些情况主要因为劳动法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同一,导致实际操作起来有难度。

以上原因导致了用人单位肆无忌惮的扣留、扣押劳动者的档案和户口等,造成劳动者就业和其他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损害了劳动者的宪法权利,限制了人最基本的人权——劳动权。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劳动者调动、辞职、开除、辞退或考学等原因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转移档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法律上讲要求转移档案是能够获得支持的,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就区别情况加以解决。

那么在要求用人单位转移档案或户口时,可以采取两种诉讼方案,一种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要求(在北京法院是可以直接受理的),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转移,然后再到法院进行诉讼。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目前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档案转移的申诉请求,而法院也不受理情况下采用的一种诉讼技巧,其逻辑就是二难推理,其支撑点在于任何的权利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诉讼方式加以保护。另一种就是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然后再到法院起诉的方式。

目前在北京市有判例判决用人单位转移档案,而且有一些判令支付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的损失,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中,直接判令单位为考上研究生的某先生转移档案,笔者也在办理的两起转移档案和户口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所以目前通过合适的法律途径是可以直接达到转移档案或者户口的目的,希望广大的劳动者站出来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表,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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