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包括政策外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出生登记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内蒙古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3、居民户口簿;
4、《准生证》或《生殖健康服务证》(不得将《准生证》《交纳社会抚养费证明》等作为落户前置条件只作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依据)。
三、内蒙古出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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