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3-05-05 21:42:50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徐某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广,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上涌街303号。

委托代理人:杨-河,**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枫映大道枫映楼18号。

负责人:梁*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二楼B区、C区和十八楼。

负责人:邓*旭。

委托代理人:刘*平,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广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公司服务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0日,徐*广为其粤X/H5336的捷达小型客车向**公司服务部投保,并购买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公司服务部于当日向徐*广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期为1年,即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2004年7月27日中午12:45分左右,徐*广驾驶上述小客车在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佛山奥园对开路口处,与黄*万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04年8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处理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万和徐*广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04年9月3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计算并确认了该事故的损害赔偿总金额为130499.60元。徐*广和黄*万的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徐*广分三期向黄*万家属支付赔偿金126024.60元。2004年9月6日、9月30日、10月8日徐*广分别向黄*万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04年10月10日,徐*广向**公司服务部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要求**公司服务部赔偿126024.60元,**公司服务部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徐*广遂于2005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服务部及**平安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6024.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4年10月8日起计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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