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原告)吴兴启,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4号。
委托代理人:唐×南,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桂元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吉华五路11号。总经理陶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辉,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生。上诉人吴兴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寿险合同纠纷案,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9日进行了法庭公开调查。上诉人吴兴启的委托代理人唐×南、被上诉人所在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参加了诉讼。此案的审理已经结束。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向吴兴启签发的1617380号保险单记载了以下主要内容:保险合同号:p047200000377463保险合同生效日期:1997年3月31日申请人:吴兴启,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书编号:440601196310221211投保人:吴兴启,男,1963年,1997年10月22日出生,证书编号:440601196310221211
尚存受益人:吴兴琦100%死亡受益人:法定100%
保险项目保险期内支付年度保险金额/编号/等级保险费生效日期
投保主险:平安长寿20年10000元756元3月31日,1997年保险金额(元)/等级保险费一年附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000元80元扩展医疗保险10000元60元保险公司于2003年5月26日向吴兴琦备案如下:
保险合同号:p047200001719086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03年5月6日
投保人:吴兴琦,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4060119631022121
被保险人:吴兴琦,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尚存受益人:吴兴琦100%死亡受益人:梁美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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