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起诉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3-05-02 17:24:36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诉人(原原告)陈淑,1960年7月7日出生,家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綦江广场C座8楼。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行,地址:佛山市积华路广东发展银行大厦18楼。负责人何昌,经理。诉讼代理人夏×志,尚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淑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结。

法院认定:2003年3月3日,陈×树作为投保人,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佛山中心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架号002358,发动机号030272645,陈×树妻子周×香的车主)。双方同意,陈淑应投保a类保险,包括两名指定司机,即陈淑和他的妻子周翔和他的妻子周翔。**佛山公司对上述车辆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非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旅客人身伤亡和驾驶员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免赔额特别险、挡风玻璃单次爆裂险和整车盗窃救援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4日至2004年3月3日止。双方在保险单中对旅客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了特别规定。**佛山公司已就上述保险单作出如下明确通知:陈*舒收到保险单后,应立即核对。如填写内容与保单事实不符,请通知**佛山公司变更。否则,将被视为投保人已认可保单的全部内容。投保人对投保人的声明和签字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保险单后5日内通知**佛山公司解除合同。投保人应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在家庭车险条款上,也明确了投保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交**佛山公司,并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更正手续。双方还明确表示,“未在保险单上选定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全部损失”**佛山公司免除责任。后来,陈×舒按照当天的保险单,向佛山公司支付了2781.64元的保费。2003年10月6日,陈舒的弟弟曾敏驾驶上述保险车在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南纬关村325国道上行驶。当地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曾敏赔偿车主2800元。陈淑淑在当地一家维修店维修了上述车辆,并花了2605元进行保养。同年10月10日,陈×树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通知书》,向**佛山公司提出索赔。随后,陈*舒将投保车辆送到南海盐步君邦汽车维修美容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共计5810元,并向**佛山公司提出索赔。后来**佛山公司口头通知陈淑,他的索赔不予受理,引起了纠纷。陈淑于2003年11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本条无效;2**佛山公司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赔偿被保险人意外损失11295元;3**佛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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