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二审代理词的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上诉人汉中某乙医院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为了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一审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第一,受理程序不合法。上诉人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两份诉状都只有请求赔偿项目而没有具体赔偿数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第二,一审法院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不合法。在一审开庭时,夏某才提出了赔偿388万元的请求数额,汉中某乙医院提出了级别管辖权异议,两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裁定确认异议是否成立,而是用内部通知解决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剥夺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知情权和上诉权。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一位法学家说得好,迟到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判决。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怎能保证实体判决公正呢?
二、汉中市某乙医院在对夏某的诊治中没有过失。
第一,汉中市某乙医院为了挽救夏某的生命是被迫使用的激素……患者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是突然将激素停了引起的,一致同意加大剂量继续使用激素治疗。”这说明汉中市某甲医院已经陷入了被迫使用激素的无奈境地。汉中市某乙医院接诊夏某以后,如果不用激素,将会把患者夏某推向危险的深渊,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激素用药原则。为了挽救垂危患者夏某的生命,汉中市某乙医院不得不被迫使用激素。
第二,汉中市某乙医院不能完成激素的撤停,是由于夏某对激素产生了依赖。
汉中市某乙医院接诊后,对激素采取了逐渐减量,每日10mg连用三天,每日7mg连用四天,每日5mg用一天,在减至每日5mg时,夏某病情加重,减量失败,不得不又恢复原剂量,至到病情稳定后才又逐渐减量,在转入唐都医院时,激素量已减至每日5mg。汉中市某乙医院并非是不知道撤停激素,而是患者对激素已产生依赖,难以及时撤停,只能逐渐减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江明性主编大学本科《药理学》(第三版)指出,病人对激素产生依赖或病情尚未完全控制,突然停药或减量过快而致原病复发或恶化,常需加大剂量再行治疗,待症状缓解后再逐渐减量、停药。汉中市某乙医院逐渐减量撤退激素,完全符合临床用药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第三,就夏某病情来讲,不用激素会有生命危险,用激素可以挽救生命但会出现严重并发症,在这两难选择中,汉中市某乙医院已预先告知了患者亲属用激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在征得患者亲属的同意和理解之后,才接收的夏某并作出的治疗。关于这一点,夏某给汉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答辩状和起诉状中讲得非常明确。汉中市某乙医院对夏某使用激素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四,夏某在汉中市某乙医院住院期间,其诊疗护理没有失误。其一,在东关门诊部住院,……。不能因为治疗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把一切都全盘否定。
三、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公正、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李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慎重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样,仅是一种证据,是否作为定案依据,须经双方质证,法庭审查核实。若直接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还有什么意义?最终鉴定错了,如何采取救济措施呢?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责任大小,是审判权应当解决的问题。如果直接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责任就已经分清了,独立审判权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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