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梅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刘*梅诉孟-丹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现结合本案具体的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予采纳。
一.本案应当认定为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关于原告在被告开的白领丽人美容院做祛斑美容的事实。
2006年5月,原告在湖南农业大学读书的时候,原告就和几个同学经常在被告开的白领丽人美容院购买化妆用品用于日常生活。由于原告的脸上有胎痕,后来被告告诉说其有美白祛斑产品,并且保证一定能达到祛掉脸上斑痕的目的,所以原告就用了980元在被告开的白领丽人美容院购买了一个疗程的祛斑美容产品,并在被告处做医疗美容,然后就出现了汞中毒的事故。被告对原告的在被告处购买祛斑美容产品,做医疗美容的事实已经在与谢*亮的谈话中予以承认,对给予原告造成汞中毒,住院治疗的事实也承认。并且我们在向法院提交的三份调查笔录也可以加以辅助证明。
2.被告做祛斑美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医疗美容行为。
医疗美容是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有创性、渗透性的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或身体的各个部位进行重塑或修复。如美容院开展的丰胸、文眉、去除眼袋、美下颌、隆鼻、穿耳洞、面部轮廓改进、祛斑美白等服务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医学美容学或称美容医学,是一门以人体形式美理论为指导,采取手术或非手术的医学手段,来直接维护、修复和再塑人体美,以增进人的生命活力美感和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的新兴医学交叉学科。由多种临床学科与某些非临床学科相互交织而成,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医学美容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的体形美(即人体的形态美)以及维护、修复、再塑其体形美的一切医学技能和设施的基础理论。而生活美容是指化妆护肤,美甲,足浴等简单的行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被告给原告做疗程的祛斑美容行为已经符合医疗美容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是一种医疗美容行为。根据我国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而被告经营的做祛斑美容就属于美容皮肤科,但被告却没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该法第十五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而被告却从事医疗美容行为,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医疗美容行为。如果被告是具有相应资质并依法从事美容行为,原告也就不会出现今天的事故,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1.被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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