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伙制企业就是几个合伙人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就是合伙人或合伙单位之间的合作。而作为社会保险费强制缴费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伙制本身与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无直接关联。
但是否需要为用人单位合伙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如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仅存在投资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合伙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属性、用工形态等具体情形决定。如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稳定的劳动关系,则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公司合伙人的概念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合伙人退伙如何清算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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