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筹建期间的税收筹划
1.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2.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名称等)。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3.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4.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5.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就本例而言,该企业无须参加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但如果企业的筹建期延续至2012年2月份,并从3月份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筹建期与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日期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将2012年度作为一个汇算清缴期。
6.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筹建期间的会计建议
1、请您记得一定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去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你将面临2000元罚款。
2、如果你开办公司资金是代理垫资的请您一定要作好后续处理并留有余额,否则你将承担20%或25%税务风险,甚至可能坐牢。
3、如果您的房子是租赁的,请不要只关注房屋的租金的多少,一定要考虑房屋因出租而引起的相关税务的潜在问题,处理不当您将面临自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等方面巨大的税务损失和风险。
4、公司虽然没有注册成立,但是这一期间你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各种单据凭证,能取得发票的一定要索取得发票,同时注意要将发票抬头写为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名称,以便日后进行核算。否则这些费用税务机关不予承认。
5、不要因价格方面优惠的原因而放弃索得发票的权利,您可能因小失大。
6、公司开办初期一定要聘请一个理论和实践水平都很优秀的人做筹划或指导,表面上可能你付出了一些较高的代价,实际上他帮你绕开了通向地狱之路。
7、尽量不要送卡或送物给税务专管员,也许你的付出换来的只是暂时一个微笑或者一点方便,但最终不能帮您少纳税,甚至会让你更多的承当分配给他们的任务。
8、尽量不要将你的账簿交给记账公司代理,否则你是自掘坟墓,90%的都是这样的结果。
9、公司即将起步,请您静下心来思考经营模式的同时,不要为自己的奇特思想而窃喜,在你作出决定前一定要咨询资深会计或法律专家,否则你有可能乐极生悲。
10、请相信公认并成为制度会计理论的重要性,有时候,会计十年的经验就是十年错误的坚持,实践中至少有一半的会计处理都是错误的,公司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或许会计自己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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