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可以当庭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不调解。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首先会进行调解的动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调解无效的,进行围绕离婚为内容的调解,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离婚纠纷案第一次起诉调解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男,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香港九龙大角某某路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清市某某路某某号。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9月22日在福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子女。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同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给被告做思想工作,施加心理压力,促成调解。
裁判结果
经福清市人民法院调解如下:
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2、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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