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法律法规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法规文件是有绝对的最高行政效率的,所以国务院制定的文件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可以提请国务院更改文件和法律法规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行政机关已经对于行政人员作出了分内的处分和决定的话,也是不可以申请更改的。这种对于人事的处分是没有办法进行行政复议的。
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在一些情况下,没有将问题摆到法庭上去说,而是与当事人达成了一些调解协议,以及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
最后一种情况是有关于国家的外交和国防方面的规定,这种情况,因为涉及到国家的安全问题,所以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遵守上级的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因为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加上行政机关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所以其实在化解纠纷上比较法院从头查办效率较高。另外其实申请人不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的,详情可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三、行政复议申请对象
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县级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五)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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