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是否与青苗补偿费相同?
绿色作物补偿费是对已种植但未收获的农产品的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农田内建温室和灌溉系统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一)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地的同时编制规划并报批。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前,当地政府帮助被拆迁户安置房屋。按照“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水平”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按照原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确定。
电话线、电力线、自来水、排灌站、桥涵、铺砌道路、水泥地等,参照建设成本,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征地单位具体讨论确定补偿、搬迁、重建事项。(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地需要搬迁铁路、公路、高压线、通信线、广播线等,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编制投资预算列入初步设计预算审批。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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