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菜地
一类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
二类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
三类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
(二)粮地
一类1100元/亩(指灌溉水田);
二类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
三类900元/亩(指旱地)。
(三)果园
一类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
二类2500元/亩(种植在3-5年);
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
(四)林地
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
(五)鱼塘
精养1600元/亩;
一般1100元/亩;
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蔺草、藕、菱)11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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