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相关资料是什么?
时间:2023-08-05 11:54:42 2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损失所给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虽然被征收的农户不是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对于被征地农户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应当明确,该条是在农村耕地中承包地(承包田、地、山等)被依法征用的情况下,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纠纷如何处理的规定。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的归属,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农村,这些土地通常会发生被一部分村民耕种,其耕种的原因有故意占种、无意越种、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未通过承包方式无偿让其耕种等,这些土地被征用后,国家所支付的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应如何归属,《解释》没有进一步规定,由此而发生的归属、分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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