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构成九级伤残父母讨说法未果
2014年11月,孙先生夫妇在昆明一家跆拳道馆给9岁的小女儿小茜报名学习跆拳道。
2015年1月5日晚7点,小茜的父母将她送到了跆拳道场馆练习,教练组织小茜及其他同学一起玩了“跳山羊”游戏。不料,小茜意外摔倒,导致左肘受伤。小茜摔伤后,跆拳道馆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小茜父母,并将小茜送到了附近一家社区服务站进行初步治疗。因担心女儿伤情,孙先生夫妇将小茜转院。
经诊断,小茜左肱骨髁上骨折,医院为她做了“左肱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长时间治疗,小茜才恢复。
经鉴定,小茜此次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小茜的父母认为,小茜是在跆拳道馆练习的过程中受伤,当时有教练在场指导,道馆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跆拳道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孙先生夫妇找到跆拳道馆讨说法,道馆负责人却告诉他们,按照跆拳道习武行规,弟子受伤是不能找师傅赔偿的。此外,道馆有规定,送孩子习武,家长必须现场监督。道馆提醒在先,不应担责。
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小茜父母将该家跆拳道馆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3万余元。
跆拳道馆:
孩子不听指挥责任不全在他们
2015年9月8日,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跆拳道馆认为,事发时小茜及家长也有一定过失,因此跆拳道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他们对小茜的伤残鉴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小茜的九级伤情评定过高,申请重新鉴定。
庭审中,跆拳道馆方认为小茜摔伤是因为她没有听从教练指挥,在教练还没有喊开始的情况下就自行开始“跳山羊”,且做“山羊”的同学也没有准备好,因此小茜从做“山羊”的同学身上摔下。同时,当时教练已将“跳山羊”的游戏规则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交代了“如果跳不过去就不要跳”。
判决:
跆拳道馆应承担60%赔偿责任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中,小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跆拳道馆在组织小茜玩“跳山羊”游戏时,应对游戏过程中可能预见的危险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但跆拳道馆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故导致小茜在“跳山羊”时掉下,摔伤左肘,跆拳道馆应当对小茜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因跆拳道馆教练在游戏前已将游戏规则、注意事项等一一进行了说明,并明确告知小茜不要强跳。综合这一情节,跆拳道馆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减轻跆拳道馆的责任。
因此,跆拳道馆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茜及其父母自己承担40%的责任。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跆拳道馆赔偿小茜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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