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孩被14岁邻居砍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5-06 22:03:51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辽宁丹东的贾女士称,其9岁的女儿被邻居家未满14岁的男孩林某某砍伤,伤情鉴定显示轻伤一级。由于案发时男孩未满14周岁,不构成刑事犯罪,刑事立案被撤销。目前男孩未受到管制措施,受害女孩及家属也尚未获得男孩家属的道歉、赔偿。

谁对受伤女孩有赔偿责任?

由于男孩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男孩的家属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男孩父母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为什么刑事立案后又撤销呢?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般有三个: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在管辖范围内。本案确实存在犯罪事实,所以警方当时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但是,因为伤人者不满14周岁,并且受害女孩伤情为轻伤一级,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所以才会在立案后又撤销。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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