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所有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时间:2023-07-02 15:20:18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即每个村民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如果有合作社或村民小组,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所有权虚化所带来的农民土地权利保护困境

据中国广播网的报道,作为北方产粮大省道河南省连续三年夏粮居全国第一,今年再次迎来丰收的季节。但是2(X)7年5月2号,河南驻马店市确山县刘店镇党委书记带着铲车,领着300多人来到该镇的独山村,将即将收割的小麦全部铲了。原来,为满足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要求,从去年10月开始,驻马店市各级政府部门就开始以不同方式动员独山村村民让出土地。包括基本农田七八百亩、果园和村民居住用地五百多亩,共计13阅多亩。但令人奇怪的是,从征地开始到现在,驻马店的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都没有向当地人民出示过任何国家批准的征地审批手续。(5)由于没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的支持,农民在面对政府强制征地(甚至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能同政府机构对话的凭借,只得任由政府把本已将要收获的麦子全部铲平而建成了水泥公司。很显然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作为土地被征用者的农民一方,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失,农民在面对强势团体的征地行为时,必将无法以有效的组织力量来同这些团体进行博弈,以形成对双方都有利的协商机制。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使用的是组织化的科层权力,其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并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博弈的另一方则是组织能力很差甚而没有组织的个体的小农,他们既没有明确的权利意识,也缺乏足够的同政府机构交往的社会资本。这样的博弈势必是指有益于一方的胜者全得式的博弈,一方的利益所得必将是建立在另一方的利益损失的基础上的。

另一方面,在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也难有有效的权利保护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纷繁复杂的众多征地案例中,我们能够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农民对由征地引起的间题不满时,他们通常只能是要么选择忍耐,要么通过漫长的上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很少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这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法制还不够健全,或者农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有集体所有权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种种限制和土地所有权权能的缺失给农民在维权时设置了种种障碍。特别是由于土地处分权能的缺失,更使得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像是来自于外界力t的赐予,而集体又因其虚化的位置而无法出面协调,因而合法拥有着公共权力国家扮演了可以随时赐予和收回的当然角色。以感恩心态面对政府的农民又怎能敢于发起对政府权威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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