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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名词解释

2023-05-25 3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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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 集体所有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的一大制度优势: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 2、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能够适应当前实践需要。实践表明,在不同的农业发展阶段,通过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适应性调整,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会得到极大提升、农民收入水平能够获得显著增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维功能: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效率功能。稳步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工具性目标;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公平功能。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社会,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更是身份特征鲜明的财产,从而土地以及由土地衍生的权利对农民起到了社会保障功能; 3、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治理功能。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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