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年月日生
住址:市街号
被告:男年月日生
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总计元。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从事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共有财产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年月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市区/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涉税吗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不涉税。法律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判决。在这过程中,夫妻仅需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无需对任何税收费用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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