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3-04-24 15:13:08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颁布文号]:国法函[2002]258号

[颁布时间]:2002-11-21

[执行时间]:2002-11-2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1月12日内政法发[2002]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中,就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问题与法院产生分歧。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我办收到黄惠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未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相应材料,故责令其予以补正。5月31日,申请人补正材料;自治区政府于6月5日正式通知受理,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那宗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提出:《行政复议法》未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应当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依此,法院认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超期。

为妥善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责令其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述请示,恳请速批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2年11月21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7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行政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一条...
    更新时间:2024-01-28 10:00:19
查看行政复议期限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行政复议期限 最新知识
针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