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双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富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原在被告处工作,从1990年开始与单位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单位一个门市至1996年。1996年后原告未再继续与单位签订承包协议,也未回被告处上班。2000年3月16日被告在春城晚报上发布通告,要求原告见报后30日内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2000年6月19日被告以2000一农(场)字第11号文件作出《关于陈富宗同志的除名决定》,但该决定未送达给原告。2006年5月23日被告送达一份通知给原告,请其于2006年5月29日到被告处解决有关本人事宜。后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被告的除名决定并恢复原职,2007年2月7日,该仲裁委作出(2007)五劳仲字第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申诉时效已过,而不予受理。后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除名决定。另查明,2005年3月5日昆明市第一农场更名为云南双全投资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对原告的除名决定已送达给原告本人,故被告的这一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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