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对于这三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确定:
(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除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以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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