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超过两年依然可被追究的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民法典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解读:
首先,该种延期交付情况应得到业主方的积极催促才得以启动,而若经过三个月合理期限的等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履约交付,这时,消费者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其次,当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时,其所享有的解除权自催告之日起算,共计一年时间,这意味着在这一年内的任何时刻,业主均可通过通知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接触合同的诉求,如超过一年的期限,将自动丧失此项权利;
再者,消费者在合同中拥有正当权利,他们有资格依据合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行为责任主张,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针对因特殊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付房产现象,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以及极端气候影响等不可预见因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全面地予以免责。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而解除权的有效期则为一年,购房者可适时行使解除权,并依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索取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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