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与客户签订的合约约定,按时交付其所购买的物业,此乃开发企业应尽之义务。若开发商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任务,买受方依据具体情形可采用多元化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逾期交房的实际情况及其理由差异,可区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因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经买受方书面催告后仍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执行,且开发商已提供合理延期之理由,在此种情况下,买受方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约约定的免责事由,但该延期事项尚属买受方可接受范畴,例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停施工一段时间,现已恢复建设等,此时,买受方可选择继续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其次,若开发商再次发生延期交付现象,经买受方书面催告后仍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执行,且开发商亦未提供合理理由或一味推诿逃避,则买受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后,若开发商在经买受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则买受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请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逾期交房的行为无疑将对买受方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通常情况下,若开发商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房屋,买受方便享有退房权利。在处理此类事宜时,需先向买受方提交申请,随后开发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同时,买受方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因此,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买受方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进行处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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