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当事人有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复杂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一、交通事故怎么扣车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赋予交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
保管,以备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
当妥善保管。”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
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
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
处理。”
3、交警扣车期限的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以及扣留车辆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车辆。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
期间之内扣留车辆。
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交通警察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警察
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其执法依据是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该法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通事故划分等级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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