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办理。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必须至其公积金管理部柜面或通过公积金单位系统为其缴存公积金。
(二)在试工阶段,基于雇佣双方有选择或不选择对方的权利。所以职工在试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存公积金,但是一旦双方达成雇佣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试用期间的公积金必须用补缴方式补上。
(三)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的工资收入略低(是基本工资的70%)。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次月,则调整到全额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工资调整全额,但是其试用期间缴存的公积金基数是不改变的,其只有在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候,根据其实际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四)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定每年7月1日。因此公积金年度与自然年度又不同,例如2016年度是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所以,职工试用期间的缴存基数需要到新年度7月1日才能调整。
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单位)以工资为基数并按比例交纳的住房公共积累基金。具有强制性、福利性、保障性、互助性的性质。交纳的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动用。
一、公积金的性质
(一)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三)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特点
(一)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四)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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