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会被认定为无效。抵押合同作为担保物权合同,其抵押权具有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性。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当主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亦无效。
一、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有哪几种
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2、超出担保范围的;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5、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3)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4)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三、抵押权的属性有哪些
(一)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债权如果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
2.内容上的从属性。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只有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抵押权才相应的到期,此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3.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4.消灭上的从属性。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而消灭。
(二)特定性
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民法典》第四百条要求抵押合同中包括关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的条款,就是为了使抵押财产能够被特定化。如果抵押财产不特定,则抵押权根本无法产生。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合同债权,因此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三)不可分性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无论抵押物的分割或一部分灭失,抑或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反对面就是债务,但债务存在特别规则的限制)的分割或让与或部分清偿,对于抵押权都不产生影响。
(四)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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