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房屋抵押合同无效吗
时间:2023-05-06 18:23:28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屋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二、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房屋抵押合同只要依法订立的就不是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房屋抵押合同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吗

房屋抵押合同可以办理预告登记,《民法典》对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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