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3-04-03 08:10:33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但前提是法人已成立。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了民事责任,那么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应当有谁偿还

分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因此,公司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也可要求设立人承担。

二、企业主死了债务怎么办

如果是法人企业,那么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债务由法人承担,企业主死亡不影响企业的债务承担。如果是非法人组织,例如: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企业财产无法清偿企业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此时企业主死亡,需要由其遗产继承人负担企业无法清偿的债务。

三、开封分公司可以有其他股东吗

分公司是没有股东的,只有总公司才设有股东。作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从属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产业,并且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分公司就不可能存在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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