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宽期限条款名词解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交费宽限时间(通常是2个月或60天)。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一般情况下,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费,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即使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宽期限条款的作用
宽限期条款的目的在于避免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投保人在分期交费的方式下,缴纳首期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是维持合同效率的条件。由于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交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交费期常出现一些无法按时缴费的可能,比如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大多数投保人并非故意不按时缴费。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必然导致许多合同中途暂时失效或终止。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会影响保单的持续率,不利于稳定客户及持续经营;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可以避免因一时的疏忽或困难而失去保障。
三、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有多长
如果突破宽限期仍未交费,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护的,进入垫交期,没有保护的,则进入失效期。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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