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名词解释
时间:2023-08-09 11:13:20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斥期间有哪些分类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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