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4-02-04 12:22:33 1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有:

1.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

2.学校周边环境不利于学生学习(噪音、网吧、迷信行为等)的行为。

3.家长中断子女义务教育学业的行为。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5.对危险校舍不及时维修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6.学校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乱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罚

侵犯受教育权可以对此进行罚款或者是警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怎么办

向学校,居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寻求帮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n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n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n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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