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遵行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履行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履行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五条【变更原则和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两法区别】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只规定了约定履行原则;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则规定平等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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