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之际,若贵司以口头形式提出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则需经过劳资双方的共同商议和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未征得双方意见擅自进行的岗位变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为岗位调动实质上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这一行为必须得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才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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