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视为合法的退房理由: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行为,例如逾期交房天数已经达到了合同中规定的退房期限;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手续并不齐全,从而导致整个合同失去效力;再者,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明确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了设计变更;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过了3%;最后,如果开发商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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