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和税号是否足够填写增值税发票?
时间:2023-07-08 10:20:24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普通增值税发票只填写了纳税人名称和税号是可以的。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2、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保税区的商品可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

保税区的商品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另外,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退税”,目的是对境外销售,不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给国内的部分,需要按照进口由购买方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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