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设想
时间:2023-03-15 11:11:32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改变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体制

1.应把机构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将其隶属于有关学术团体或司法部门。

2.吸取法医和法律专家参加,使鉴定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

3.实行二级鉴定制

(二)在仲裁机构内设立临时医事仲裁庭

它是非常设机构,可聘任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可分不同专科)、法医、法律专家(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等作为兼职仲裁员。

临时医事仲裁庭,可根据医疗事故纠纷的复杂程序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法医、法律专家组成;5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公证人员组成;7人仲裁庭可由2名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组成。

(三)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仲裁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一样,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无法取得处方、、记录、报告等第一手证据,又没有足够医学知识、不懂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患方来说,怎样在仲裁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对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也应该适用举证义务倒置的原则,即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并对患方的主张提出反证。

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

(一)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循私舞弊等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三)裁决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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