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属无效。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入职,其实就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进而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其次,欺诈内容的影响力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行为依法系无效行为,不过《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再次,实际用工并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过该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就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律师建议:
1、劳动者假冒身份入职后,劳动者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致使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虽然劳动合同无效,如发生工伤,仍可按照劳动者的真实身份来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若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满16周岁,因其不能完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故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对未满16周岁的求职者身份审查不严时,将会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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