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
反倾销规避是指一国的商品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国通过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手段来减少或规避被课征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随着WTO框架的最终实现和关税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各国开始强化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反倾销措施作为其中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各国重视修正、补充其反倾销立法,频繁动用反倾销措施,强化对本国生产商和市场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为夺回失去的市场,通过采取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轻微改变以及发展后期产品等方式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税。此种行为起始于80年代,迅速为欧美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关注。针对反倾销规避的立法也迅速体现在欧美反倾销立法当中。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提起的对华反倾销案件呈急剧上升态势,欧美是对华反倾销的大户,我国已经有许多产品被欧美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这其中许多不乏是欧美反倾销反规避措施滥用的结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优势产品的出口和产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甚至还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反过来,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与实践经验的积累,由我国发起的针对国外进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也在节节攀升,而外国出口商的规避行为使得反倾销措施对于国内产业的救济效果受到严重的削弱,使国内产业所受的损害无法得到消除。
我国在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2004年4月修订并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均对反规避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进行调查”;第50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反倾销条例》关于反规避的规定体现在第55条“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反规避问题仅有的规定。
在国外反倾销如火如荼的形势下,如何吸取欧美先进的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师夷长技以制夷”,及时充分地对外国出口商的规避行为进行认定和采取措施,保障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得以正常的发挥,切实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以及在面对国外尤其是欧美的反倾销措施时,如何在符合WTO基本原则与协议规定的前提下,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研究应对国外反倾销及反规避措施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合理“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以及抵制其反倾销及反规避措施的滥用,扩大我国优势产品的出口和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从而切实保障我国产业的合理利益、增强我国产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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