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狗引起的保险索赔
时间:2023-05-31 17:41:16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我国城市居民区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不一样,一旦发生事故,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如何进行保险理赔,成为车主共同关心的话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允许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公共通行场所。由此可以看出,一般城市居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据此,小区交通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而是非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此类案件没有管辖权。由此引发的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问题一度引起社会的强烈讨论。有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外行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即使事故发生在车辆驶出道路时,当事人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书。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以事故责任认定为诉讼依据。但在本案中,公安交通部门指出,居民区车辆与犬只相撞的责任难以确定。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怀疑的。目前学术界对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观点:无过错责任理论和过错推定理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机动车方对故意造成的事故不负责任。”可见,法律对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采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采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采用“过错推定理论”。在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之所以不能认定车狗相撞的责任,是因为法律只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作了明确规定,而没有对动物作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意义,而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法律规定,机动车碰撞应当采取过错责任,这无非是对遵守交通秩序的人的保护,对违反规则的人的处罚;机动车碰撞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非机动车和行人,这突出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由于法律没有禁止合法宠物在道路上通行,因此当汽车在道路上与宠物相撞时,责任应由汽车驾驶员和宠物经理共同承担。关于这一点,2006年12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汽车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地点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小区是业主居住的地方。机动车驾驶人在居民区行驶时,要比在一般道路上行驶时更加注意。因此,交通安全部门在认定此类事故时,既要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则,又要考虑居住区的特殊性。也就是说,除非能证明事故是王先生故意唆使其爱犬造成的,否则张先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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