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交警部门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报案。经办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损毁车辆、货物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及时鉴定损毁车辆、货物的价格。物价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经鉴定中心认可的鉴定人。评估人员根据调查后确认的车辆、物品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中修理、更换或更换的价格成本评估标准计算损失金额,作出评估结论,出具价格评估证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鉴定结论原则上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如有特殊情况,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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